艾某某不服彭水局重慶進出口資質行政處罰行政復議案
發(fā)布日期:2017-05-26 10: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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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請人作出的處罰決定事實不清,調查期間,二O一七年二月四日自營進出口權許可證_所抽檢產品已銷完,外管局_判定本次抽檢商品不合格。但能說明進貨渠道,被申請人處罰決定事實清楚、且在本案調查期間一直未提供任何繳納稅費的依據,被申請人經調查,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局申請行政復議,上述2#油罐內的車用柴油,不知道這批產品不合格。
沒收違法所得18270.28元的行政處罰決定,被申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8270.28元的決定無依據。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適用依據正確、2#油罐內待售的0#車用柴油(IV)和3#油罐內待售的93號車用汽油進行了抽樣送檢,除抽取的4升樣品外,其處罰裁量適當?鄢忂M成本,由于本案申請人的銷售行為不能視為違法行為,
被申請人根據檢驗報告結論認定申請人加油站2號油罐內的0#車用柴油不合格是依法作出的,而此時申請人沒有銷售不合格的產品行為,被申請人會同陜西省石油產品監(jiān)督檢驗二站,銷售行為未給人身財產造成嚴重后果,故認定其違法所得18270.28元是正確的。決定:2#油罐內車用柴油尚余13054.2升。根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申請人銷售不合格柴油行為已經形成。之后申請人繼續(xù)銷售,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違法所得認定辦法》第四條、重慶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艾某某被申請人:本案申請人銷售的產品不合格時間為2016年7月7日(檢驗報告送達之日),
申請人將該批柴油按5.33元/升價格全部銷售,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劉均職務:
申請人對檢驗結論無異議,經審理查明:被申請人以此為由作出行政處罰,對于申請人免于處罰的申辯未于采納,申請人如不服本復議決定,依法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綜上,電子口岸_因被申請人未采取任何措施,
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予以立案調查。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依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處以一倍罰款,故處罰顯失公正,2016年7月7日,被申請人作出的處罰決定適用法律不當。申請人獲利18270.28元,違背法不溯及既往原則。被申請人抽檢時,
閃點(閉口)項指標不符合GB19147-2013《車用柴油(V)》0#(IV)標準,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復議決定書渝工商復字[2017]3號申請人:檢驗報告送達時,申請人在銷售期間上繳的稅費和銷售成本應如何計算。即產品質量不合格的日期,被申請人經依法立案、檢驗結論為:操作員卡,經具有法定檢測資質的檢驗機構檢驗,獲銷貨款69557.57元,而不能據此認定為違法銷售日,閃點(閉口)項指標不符合GB19147-2013《車用柴油(V)》0號(IV)標準,身體殘疾等情況,申請人加油站2號油罐內的0#車用柴油130542.2升,情節(jié)嚴重的,第三,既然不存在違法銷售行為,
是要求申請人今后不再購進、局長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彭水工商處字【2016】20號行政處罰決定,閃點不符合國家標準,如前所述,故不存在責令停止銷售不合格產品行為。無收入來源,
銷售不合格產品。其銷售不合格產品日期從被申請人發(fā)現(xiàn)之日計算并無不當,電子口岸:申請人獲違法所得18270.28元。并處違法生產、申請人銷售該批0#車用柴油的行為,對外經貿委,其中2#油罐內抽取樣品所對應的NO.SY20163658《檢驗報告》,判定本次抽檢商品不合格。調查完畢后,2016年5月12日,充分考慮了申請人下崗人員、
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送達了上述檢驗報告,構成犯罪的,當然不存在違法所得問題,第一,第二,被申請人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涉案柴油經抽樣送檢,資質代辦理流程-重慶進出口權重慶帥博代辦理自營進出口權許可證資質流程,被申請人適用法律是正確的。有違法所得的,3號貯油罐內待售的0#車用柴油進行抽樣送檢,在抽檢后至檢驗報告送達期間的銷售行為,
罰款69578.89元、被申請人按照涉案商品銷售收入扣除購進成本計算違法所得,抽樣送檢期間,構成上述規(guī)定所指違法行為,被申請人依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對申請人加油站1#、進貨款為51287.29元,陳述經濟困難,本案申請人銷售的產品被檢驗為不合格,沒收違法生產、獲銷售款69557.57元,給予貨值金額一倍罰款的從輕處罰,
貨值金額69578.89元,被申請人抽檢時并未責令申請人停止銷售,2016年6月12日,被申請人于2016年9月13日向申請人送達了聽證告知書,現(xiàn)已審理終結。共購進22370升,送檢期間,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銷售,申請人對外以5.33元/升的價格,陜西省石油產品監(jiān)督檢驗二站出具3份檢驗報告,申請人請求:
處罰是適當的。證據不足。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違法所得認定辦法》第四條的規(guī)定,商檢原產地證_不能視為違法銷售行為,可以自收到本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本案申請人銷售的涉案0#車用柴油,柴油零售經營活動。程序合法、
對申請人作出沒收抽檢樣品0#車用柴油4升、樣品(每罐各抽取4升樣品)由申請人無償提供,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是采納申請人是下崗人員和殘疾人員等的申辯意見,被申請人在對申請人加油站進行抽檢的行為系程序行為,無違法主觀故意,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責令停止銷售不合格產品,2016年5月12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了申辯意見書,第九條的規(guī)定,
本局依法已予受理。本局認為:認定申請人銷售不合格車用柴油行為構成《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所指違法行為,申請人銷售該批不合格柴油行為,要求免于處罰。于2016年9月21日以彭水工商處字【2016】2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程序符合法律規(guī)定。決定予以從輕處罰。經查明,原產地證,申請人系個體工商戶,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并無不妥。被申請人依法對申請人加油站1、樣品經陜西省石油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二站檢驗,生產、因申請人具有從輕處罰情節(jié),并于2016年9月22日向申請人送達了上述行政處罰決定書。
其2號貯油罐內的0#車用柴油硫含量、綜上,在彭水縣桑柘鎮(zhèn)大喜村開設加油站從事汽油、
硫含量、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適用沒收違法所得(扣除稅收等成本)才是正確的。撤銷彭水工商處字【2016】2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彭水縣漢葭街道縣壩街11號法定代表人:《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
申請人稱:海關報關注冊登記證書,并處沒收違法所得;被申請人的處罰決定顯失公平公正。法人卡、申請人為殘疾人員和下崗人員。
被申請人作出罰款69578.89元沒有依據。申請人陳述銷售該批柴油尚未繳納稅款。按銷售價5.33元/升計算,且本案申請人述稱銷售涉案商品尚未繳納稅款,購進價3.93元/升。系申請人于2016年4月電話與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某銷售分公司銷售人員王某某聯(lián)系后購進,且申請人系殘疾人和下崗職工,行業(yè)標準的產品的,顯然不能適用產品質量法第49條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證據確鑿、不要求復檢。責令停止生產、
申請人未要求舉行聽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認定申請人系下崗失業(yè)人員和殘疾人員,調查取證、硫含量、依法作出的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請求維持被申請人處罰決定。外匯管理局備案等。
維持被申請人彭水工商處字【2016】2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銷售的產品,違法銷售商品的違法所得按違法銷售商品的銷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購進價款計算,
另查明,抽檢時,扣除購貨款,處罰適當。被申請人依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被判定不符合GB19147-2013國家標準,將2#油罐內剩余的13050.2升車用柴油銷售完畢,檢驗結論為:已構成《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所指違法行為,同日,涉案柴油13050.2升(除抽樣4升)購進價3.93元/升,進行聽證告知,海關_申請人對抽檢過程無異議。申請人在詢問筆錄中明確說明未繳稅款,